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1.本案是因房价下跌,买方恶意违约,以达到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规避房价下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买方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在守约方原告一方,解除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律师函之日,即2023年10月27日。
二、差价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
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需重新出售房屋,适逢当下房产行情低迷,房价下跌,原告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出售止损,因此产生的差价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到本案,损失金额=房屋总价的20%+7万元=71万元。同时,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下列因素供法庭参考:
(1)房产市场的行情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
2023年7月29日,双方签约之后,上海的二手房价格持续下跌,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房价近期处于大幅下降趋势。尤其像原告持有的老破小、6楼顶楼降幅更大。(附链家成交数据)
2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及违约情况;
1.被告对于其家庭内部动迁款存在争议是明知且有信心处理的。
根据庭审查清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签约时,被告对于动迁款的分配存在争议是明知的,虽然两被告年事已高,但是有其弟弟XX全程参与把关,而且有信心和能力予以解决。这一点在7月29日签约当天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也予以重点提示,被告已经留够一个月的处理时间。
2.被告故意隐瞒动迁款被冻结的事实。
根据被告自己的陈述,动迁款在8月份就被冻结,但其9月26日才通过中介告知原告。
3.被告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告在知道动迁款被冻结后,多次提出延期付款、支付租金的方案,租金从每月1000元、3000元等,但最终未能落地,直到临近付款的前几天却以律师函的方式拒绝继续履约,导致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4.2024年4月18日第一次庭审时,被告故意隐瞒其已经收到关于动迁款的判决书,其享有2914841.35元动迁款的。
2024年4月18日第一次庭审时,法庭询问过对方动迁款案件的进展情况,但被告故意隐瞒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的事实,根据被告第2次庭审提供的判决书,两被告可以分得2914841.35元动迁款,该款项足够支付本案的购房款。如果被告如实陈述,原告也必然会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由此可见,两被告虽然年事已高,但是为了自己不受损失,恶意违约,想尽办法阻碍合同的继续履行,主观恶性巨大。
综上,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不能因房价下跌、为了自己的私利就恶意违约。房屋差价损失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自身违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买卖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原告可以正常获得的利益,该履行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因此,原告另行出售房屋产生的71万元差价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代理人: 王俊伟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